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,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,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女子,被起訴猥褻侵犯、普通襲擊等 4 罪。陳否認所有控罪,周四(10 日)在粉嶺裁判法院續審。辯方盤問事主時稱,酒吧聚會期間,被告將手放在其大腿內側時,但事主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、或雙手出力推開。事主則稱當時「幾用力頂住(被告的手) 同向前推」。被問到身為警務人員,為何沒有即時抗議,事主稱自己是警員,同時也是一件非禮事件的受害人,「我都只係一個女性。」辯方指出,當時被告有飲酒,有可能不為意將手放在事主大腿內側。事主指不相信此可能,因觸碰並非一兩秒,且被告有用力「攝」入其大腿內側,「無為意,點會『攝』得咁入呢?」


控方繼續傳召事主 X 視像作供。
X 憶述,有次為被告倒茶,遭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。X 形容當刻的肌膚之親 「好核突」,立刻縮手返回座位,認為被告行為「非常冒犯」。X 指,當時未能衝破和被告攤牌的心理關口,且無人目睹事件,故沒有以言語表達不滿。
X 又指出,於 11 月 7 日下午,在警署 2 樓廁所外等候分區指揮官時,被告微笑走向她,後將手伸至離她臉頰約 30 厘米。X 之後稱「走開啊,DC (區指揮官)嚟緊」,被告轉身離開。X 形容事後非常不開心,亦於當日告知同事 Y。
X 指,10 月 30 日與 Y 及分區指揮官晚飯,Y 告知指揮官被告對 X 的行為。指揮官稱,若真有其事就應舉報,又向 X 解釋警隊有保密機制,會由「誠信審核行動小組」調查事件。惟 X 稱當時對指控被告感恐懼、又擔心要披露自身資料,故堅持不舉報。
11 月 12 日 ,X 指獲分區指揮官告知,曾連同 Y 會面被告,被告承認摸臉、著 X 買咖啡。X 認為,被告在該會面已得知自己對其行為的看法。故 X 於 11 月 13 日向誠信審核行動小組舉報,指被告於酒吧非禮自己、於警署 4 樓摸臉頰、倒茶時摸手、及於警署 2 樓伸手接近其臉頰。
辯方盤問事主 X,酒吧聚會時,被告將手放在 X 大腿內側時,X 除右手握拳、放在私處上方,及以表情示意外,沒有以其他方式抗議,如言語表達、或雙手出力推開被告的手。X 指沒有,但確認當時「我都幾用力頂住(被告的手) 同向前推」。
辯方指出,當時 X 不肯定被告是否有非禮她,故沒有打走被告的手。X 不同意,指被告將手放在她大腿內側,「正常人都唔會咁做」,當時絕對認知其行為構成非禮。因知道舉報非禮是刑事程序,「全場人都要畀口供,甚至上庭,我唔想帶畀人麻煩」。
辯方續問,「如果你警告吓佢,就無人有麻煩。」X 指,當時環境嘈吵、且發聲會令場面尷尬,亦不想對抗被告。辯方又問,身為警務人員,X 被非禮時為何沒有即時抗議。X 指自己為警務人員、亦為一件非禮事件的受害人,「我都只係一個女性」。
辯方又指出,當時被告有飲酒、與人聊天,有可能不為意將手放在 X 大腿內側。X 指不相信有此可能,指被告觸碰並非一兩秒,且被告有用力「攝」入大腿內側。「無為意,點會『攝』得咁入呢?」
辯方指,「你會唔會覺得,被告會喺咁多警務人員面前非禮你呢?」X 稱「會,佢已經做咗,佢手『攝』落大腿(內側)已經係。」
辯方指出,其他在場人士供稱,只看到被告拍 X 大腿,沒看到其他動作,指 X 舉報時誇大所發生的事。X 稱完全不同意,指至今仍清晰記得被告觸碰她皮膚的感覺,「我對得住天地良心,我只講出事實。」
辯方指出,被告和 X 有朋友關係的接觸,並非只談公事。X 指有,但全因被告主動問及,指被告常以短訊問她「放假做咩」、「幾時帶我返大陸打邊爐」,又曾叫她幫忙買妻子的結婚週年禮物。
辯方引述被告和 X 的短訊對話紀錄,指出兩人以朋友方式對話,而此令被告相信 X 和他屬朋友關係。如 X 曾問被告「做咩唔返工,買咗咖啡畀你」,代表 X 主動為被告買咖啡。X 指是因為若沒有買,被告會「沒完沒了咁煩我」。
X 指出,平常的溝通模式輕鬆,但不等於二人是朋友、亦不認為是。
辯方向 X 指出辯方案情。酒吧事件當日,X 沒有投訴被告、亦沒有當場離開聚會,X 同意。辯方續指出,被告當晚只有拍大腿、搭膊頭,沒有接觸 X 的胸部、大腿內側,即使碰到胸部亦是意外。X 均不同意。
關於摸臉,辯方指出被告力度輕、當時二人沒有吵架,X 同意。
控方傳召 X 的同事 Y 作供。
Y 憶述,6 月初時 X 告知她被告在酒吧的行為、及在警署內摸她的臉,當時建議 X 舉報、及向被告表達不滿。於 7 月時,X 再告知被告在酒吧向其「掃胸」,Y 表示當時十分憤怒,再促 X 舉報,惟 X 指舉報要承受太大壓力,包括輿論壓力、上庭作供、及被告是為其撰寫評核報告的上司之一,指若自己離開所屬警區,會考慮舉報。
至 8 月,Y 在警署 4 樓走廊,親眼目睹被告掃 X 的臉,大聲叫二人分開,並將 X 拉入房間中。Y 指當時進房後罵,「有無搞錯,眾目睽睽都咁樣做」。
Y 指出,在 11 月 8 日,在 X 放假時,約見分區指揮官和被告,並當面斥責被告「唔好再騷擾 X」。被告承認有摸臉,稱「只係當佢(X)細佬妹」。Y 指出,X 非常不喜歡被告的行為,亦多次推開被告的手,「點解你仲要再搞?」當時被告回應,感謝 Y 向他講述此事,表示願意向 X 道歉。
控方關注,Y 在該次會面有否提及酒吧事件,Y 指沒有,認為事件涉及刑事成份,應尊重 X 的意願,不能代為舉報。
被告陳建愉(42 歲,報稱其他職業)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及 3 項普通襲擊罪。控罪指他於 2024 年 5 月 14 至 15 日,在旺角太平道 La La Bar 猥褻侵犯女子 X;以及同年 8 月某日在某警署 4 樓、同年 8 月至 9 月在某警署 15 樓、同年 11 月 7 日在某警署 2 樓廁所外,襲擊 X。
警方發言人早前口頭回覆《法庭線》指,涉事男警務人員已停職,停職前駐守葵青警區;至於被告至何職級等,則無補充。
FLCC308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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